各街道办事处,大陈镇,各相关单位:
为加强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,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关于印发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椒政办发〔2020〕17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决定开展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新申报认定
(一)申报要求。
新申报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《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认定标准的要求。各地要优先推荐综合实力强、科技含量高、经营稳健、联农带农和引领产业发展作用突出、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进行申报。
(二)申报材料
申报企业先向所在地街道(镇)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企业所在地街道(镇)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,提出审核意见,再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经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。申报时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(附件1);
(二)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简介,应说明企业经济运行、建设原料生产基地、带动乡村产业发展、与农户利益联结(采取合作制、股份合作制的详细说明)、带动农民就业增收、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;
(三)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纳税证明;
(四)开户银行提供的近两年企业资信证明;
(五)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;
(六)由街道(镇)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基地规模、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;
(七)种植(养殖)企业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、设施农用地审批材料等相关资料;
(八)其他相关材料,如资质凭证及所获区级以上荣誉复印
件(包括企业产品质量认证、产品商标及获奖等证书复印件)。
二、监测工作
本次监测对象为已认定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。申请监测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(附件1);
(二)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两年纳税证明,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、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,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;
(三)开户银行提供的近两年企业资信证明;
(四)上一年度财务报表(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);
(五)由街道(镇)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基地规模、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说明材料或证明;
(六)其他相关材料,如资质凭证及所获区级以上荣誉复印件(包括企业产品质量认证、产品商标及获奖等证书复印件)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请各街道(镇)加强领导,落实业务科室和人员,做好申报和监测材料的初审工作。对存在《办法》第十三条情形的,请在汇总表(附件2)备注栏中说明。
(二)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,在复印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,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。
(三)申报(监测)材料一式两份,报街道(镇)一份,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一份,纸质材料于4月2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和
水利局乡村产业发展科。联系人:贺华龙,电话:88600062。
附件:1.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(监测)表
2.椒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(监测)汇总表
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
2020年4月2日